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关于2010-2015年福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的通知
(榕政办〔2010〕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联合制定的《2010-2015年福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2010-2015年福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
(福州市农业局 福州市环保局)
为加强对我市畜禽养殖污染的长效治理,统筹安排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依据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发展中加强生态保护,加强生态保护中促进发展”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整体推进的方针,集中力量先行解决危害群众健康、污染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0)《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1)《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12)《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3)《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9]126号
(1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流域办关于福州市2010年度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榕政办[2010]72号
(1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0]10号
(1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0]84号
2、技术规范和标准
(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497-2009
(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2001
二、治理重点和原则
(一)治理重点
治理重点是禁养区外规模畜禽养殖场(指存栏数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50头以上的奶牛场、100头以上的肉牛场、4000羽以上的养鸡场、2000羽以上的养鸭和养鹅场,下同)畜禽养殖污染。
(二)治理原则
1、雨污分离:对畜禽养殖场进行必要的排水工程改建,使雨水和污水分流,减少治污量。
2、干湿分开:把干粪和尿液分开,分别处理。
3、饮污分离:采用自动饮水器,减少畜禽饮水时的浪费,少用、不用冲洗水,以降低治理成本。
4、沼气处理:建设沼气池配套前后处理设施,处理养殖废水。
5、种养结合:在畜禽养殖场周围建设一定面积的农田、菜园或果园,以吸纳养殖场排放出的干粪及有机肥。
6、农田循环:养殖场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要通过农田进行循环。
三、治理目标及进度要求
(一)治理目标
从2010年开始,用5年左右时间,通过改进养殖方式和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对畜禽养殖污染物进行生态化处理或制成有机肥进行利用,实现养殖污染“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以及环境和经济发展“双赢”的目标。具体如下:
1、禁养区治理目标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应于2010年12月底前拆除完毕。
2、禁建区治理目标
(1)禁建区内没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
(2)2015年底前取缔违章建设和无法治理的养殖场。
(3)禁建区内逐步削减排污总量,年均削减排污总量10%,至2015年底,排污总量控制在2009年的55%。规模化养殖场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
(4)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至2015年底,禁建区内畜禽粪尿污染物综合利用率大于80%。
3、可养区治理目标
(1)2015年前所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畜禽养殖场,实现区域养殖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2)积极推行科学养殖,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实行饮污分离、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和沼气处理。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立有机肥加工厂及与排污量相匹配的农业示范基地,采用生物治理技术,实现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
(3)合理建设养殖场,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规模、饲养密度和卫生防护距离等控制标准。
(4)逐步削减区域排污总量,至2015年末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在2009年的5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废水、废气、恶臭污染物、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浓度和总量的畜禽养殖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畜禽养殖场必须完善雨污分流设施,具备纳管条件的必须将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二)进度要求
具体如下表:
表1 福州全市畜禽养殖排污消减量分阶段任务(单位:吨)
任务
年度
|
指标
| 总量
| 消减量
(10%)
|
2009年底
| COD
| 49005.41
| 4900.54
|
氨氮
| 9801.08
| 980.11
|
2010年底
| COD
| 44104.87
| 4410.49
|
氨氮
| 8820.97
| 882.10
|
2011年底
| COD
| 39694.38
| 3969.44
|
氨氮
| 7938.87
| 793.89
|
2012年底
| COD
| 35724.94
| 3572.49
|
氨氮
| 7144.99
| 714.50
|
2013年底
| COD
| 32152.45
| 3215.24
|
氨氮
| 6430.49
| 643.05
|
2014年底
| COD
| 28937.20
| 2893.72
|
氨氮
| 5787.44
| 578.74
|
2015年底
| COD
| 26043.48
| 2604.35
|
氨氮
| 5208.70
| 520.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