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依法履行行政应诉义务。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真落实司法建议,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建立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的良性互动机制。(市法制办、县市区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建立科学的审计监督机制。要严格按照《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和要求,健全创新审计监督机制。进一步细化并完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审计结果公告等制度。(市审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一)强化法律法规监督。积极配合省、市人大开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怠于执行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要依法追究责任,以维护法规的统一和权威。(市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七、防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十二)认真实施《
信访条例》,坚持依法办理信访事项。要认真分析研究并及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信访积案清理工作,消除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因素。(市信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三)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处置工作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制度化的医患纠纷处置程序,争取年内出台《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切实维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和工作秩序。(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四)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创新工作机制,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市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五)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领域,深化大调解理念,探索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紧密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种调解方式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优越性,有力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市司法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