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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纳入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加大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推动行业安全管理、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安全保障能力、长效机制建设等安全措施的落实。

  对于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范畴,积极协助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

  要加强条块联动,实行数据共享, 建立辖区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及时掌握辖区内特种设备数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变动情况并上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核查,确保不遗漏设备及人员。对新引进的招商项目所涉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提前告知特种设备安全有关事项。

  (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保障本行业、本领域内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气瓶充装站及瓶装气体供应站、经营点的规划、审批、发证等工作,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把关,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充装、运输、储存、经销等环节监督管理的无缝对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气瓶使用安全。

  对于人民群众关注的电梯安全管理问题,物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做好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确保工作到位、服务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切实提高工作的有效性。严把安全准入关,依法对特种设备和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强化现场安全监察,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区域性、普遍性的特种设备安全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预案和技术指导专家队伍;负责乡镇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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