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已列入全市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表和年度市级重点项目表,以及以政府行为为主推动前期工作的市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
(二)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专项规划、课题和项目开发研究经费。
(三)重点项目前期报批等工作管理经费。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前期经费。
第四条 申请前期经费应具备的条件:
(一)明确年度前期工作阶段性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要求。
(二)明确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业主单位,或已组建项目筹建班子。
(三)已编制前期经费支出预算计划(包括使用前期经费的项目名称、申请金额和经费用途等);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标准以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前期经费的安排和拨付
(一)年度前期经费原则上于每年6月、9月分两期进行安排。
(二)市直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所开展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按要求向市重点办申报。
(三)市重点办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研究后,提出拟安排前期经费的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及金额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四)前期经费安排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五)前期经费安排文件下达后,由市重点办与各项目业主签订《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明确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安排、工作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等,《协议书》送市财政局备案。
(六)市财政局根据前期经费安排下达文件和《协议书》,开展前期经费拨付工作,并将拨付情况反馈市重点办。其中:
1、前期经费安排额度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将前期经费全额拨付到项目业主账户。
2、前期经费额度高于100万元的,分两个阶段拨付:
(1)收到《协议书》后,拨付前期经费额度的50%至项目业主账户;
(2)项目业主完成前期工作内容的中间成果并报市重点办审核后,拨付剩余的50%前期经费。
(七)前期经费由市财政局实行专帐核算,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六条 前期经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