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省属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现将《
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合发【2010】375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核准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文)(以下简称《决定》)和《
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合发【2010】375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工作。各市商务局应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4号)等文件要求,对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省商务厅在收到各市商务局转报的完整的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并按规定抄送商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换发
(一)按照《规定》和《通知》要求,省商务厅将统一组织省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含青岛市)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发放、换发和补发等工作。
(二)按照商务部的《通知》要求,省商务厅统一印制新的《资格证书》。企业换领新的《资格证书》,必须符合《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第
五条第1款至第7款所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将原《资格证书》原件上交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