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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评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第三届文明单位的通知


  5、工作环境优美,管理规范有序。办公场所内外环境清洁整洁,无脏、乱、差现象,做好绿化、亮化、美化,便民设施齐全,服务手段完善,各项制度执行有力,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标准,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6、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突出。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管理规范,务实廉洁;窗口单位道德良好,优质高效,服务群众,社会满意度率达到90%以上。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和管理指标居全省同行业一流水平,在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目标考核中为优秀等次;行风、政风、效能建设在本地区考核评议中达到优良水平;管理理念不断创新,服务环境不断优化,创建载体不断丰富,为精神文明建设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三、推荐申报

  1、名额分配。采取地方推荐和厅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局、办、处)各1个,由各市推荐申报;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厅直属单位各5个,由厅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省建工集团公司3个,由企业直接申报。

  2、推荐重点。在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市政建设、新农村建设、节能减排、质量安全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方面事迹特别突出的,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等项工作中有重要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重大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应当优先推荐。

  各市若推荐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推荐一个基层单位作为备选。

  3、社会监督。对于有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领导班子违法违纪案件、新闻媒体重大曝光等“一票否决”事件,群众反映问题强烈以及政风行风评议列倒数 后三名的,一律不得推荐。

  四、评比表彰

  推荐工作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好中选优。按照厅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程序,推荐名单经厅各有关主管处室审核同意,报厅党组会议研究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第三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公布名单并颁发奖牌、证书。各市主管部门可以比照市级文明单位标准,对获得表彰的文明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文明单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连续三届保持荣誉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授予“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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