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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卫生监督机构采封样后,由消毒服务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监督检查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不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卫生要求,现场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应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管理,对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依法责成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对购进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做好进货检查和验收记录,发现包装破裂、产品污染应立即停止使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使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产品的餐饮单位依法严厉查处。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经营不合格餐饮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和工商管理部门。
  四、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
  各级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违法行为查处、核发营业执照等信息,形成监督管理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切实加强餐饮具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五、完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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