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
(鲁卫法监字〔2010〕24号)
各市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和《山东省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要求(试行)》的要求,餐饮具消毒过程及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出厂产品要有消毒合格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与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标准》和《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规定,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生产用水、设备、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对于生产现场条件符合《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要求的,卫生监督机构应从生产现场采封三批产品,由消毒服务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做全项检验。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后方可从事餐饮具消毒服务工作,并将检验报告副本送卫生监督机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