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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城区道路沿线景观整治改造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城区道路沿线景观整治改造的通告
(榕政〔2010〕10号)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功能,构建和谐的人居环境,树立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省会中心城市形象,市人民政府决定2010年继续对城区道路沿线景观进行整治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整治改造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道路景观整治改造范围为:八一七北路、鼓屏路(省政府-东街口)、福飞路、乌山西路、琴湖路、金泉路、温泉路与温泉支路交叉路口(温泉澡堂周边)、西二环路、北二环路、八一七南路(洋头口-解放大桥)、江滨路(解放大桥-闽江大桥)、五一南路、斗池路、西洋路、连江南路、南二环路、福湾路、罗星西路、青洲路、港口路、建设路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主次干道沿线。

  二、整治改造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方案设计、分类组织实施”的原则。公共建筑、商业建筑由各产权单位组织实施,住宅建筑由各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区城乡规划、建设、房管、城市管理执法、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整治工作。

  三、整治改造工作内容:为了实施道路景观规划,有关部门将对整治改造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分别采取保留、整治和拆除的措施。

  对整治改造范围内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各类建筑,需要拆迁(除)的,由实施单位根据产权性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对破墙开店、改变产权用途的建(构)筑物,责令恢复原状;对违法建筑和各类有碍于景观的临时建筑及构筑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各类建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道路景观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整治。建筑物不得设置遮阳、遮雨篷帐、防盗网,外墙不得擅自布设各类管线,空调外机应当按照规划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

  二环路、三环路等城区主次干道周边保留的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必须按照规划要求粉刷建筑外立面,由各所在区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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