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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全市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规模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置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要按照《统计法》和有关制度要求,设置、保存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依法主动、及时、规范地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三)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政府部门要设立或指定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岗位,充实统计人员。部门统计机构或人员要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工作,完成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任务,及时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加强对本行业的统计与审核并对提供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政府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要按照统计工作的整体要求,结合部门工作实际,不断改进统计方法,拓展统计范围,积极推进部门统计向全行业统计转变。部门拟定统计调查项目和开展统计调查,需依法向政府统计机构报批或备案。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主动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管理所需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和行政记录等,做到资料完整,信息共享。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所有投资项目及施工许可登记资料,应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级编制、民政、工商、质监和税务等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审批或者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资料等行政记录,协助政府统计机构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设。

  五、推进统计法制建设

  (一)强化统计工作的法律地位。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切实维护政府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统计法制观念,模范带头执行《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工作,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不得放任、袒护或者纵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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