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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三、增强统计保障能力

  (一)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要把统计信息化纳入各级政府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加快推进统计业务信息网络向乡(镇)街道延伸,逐步实现市、县、乡三级统计信息联网。各乡(镇)街道要尽快配备并适时更新统计专用计算机及配套设备,搭建统计现代化工作平台。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统计部门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以实现与统计部门的网络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以单位网上直接报送为主渠道的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源头数据质量。要加快建设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和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和调查数据库,利用普查资料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市直各部门要及时向市级统计部门提供基本单位登记和行政登记资料,以便统计部门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

  (二)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统计部门的常规统计业务经费与行政运行经费的预算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将周期性普查和常年性专项调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及时拨付到位,并落实好基层普查人员报酬、补贴等待遇。各级地方政府额外增加调查任务的,要保证向统计部门提供必要的调查经费和调查户、调查员、辅助调查员的补助经费。要完善基层统计机构的经费保障机制,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保障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所需各项经费。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经费使用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夯实统计基层基础

  (一)加强基层统计。各乡(镇)、街道均应设立实体性的统计站,核定统计专用编制1至2名,实行首席统计员制度,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将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编制收归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实行派出管理。统计人员力量不足的乡(镇)、街道应增聘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和助理统计员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与统计部门共同考核聘任。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调动,需事先征得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的同意。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支持改善统计工作办公条件,尽快配齐专用计算机、电话、传真等办公设备。要继续加强村(居)统计队伍建设,确定村(居)统计员,建立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补贴制度,并将补贴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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