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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10〕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9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夯实科学决策和管理的基础,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把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要求,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建设和发展,切实将统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解决统计部门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对本地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改革发展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抓好具体工作的协调推动。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统计工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开展工作。

  (二)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并将县(市)区统计局纳入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单位),以有效组织、协调本县(市)区统计工作。要加强各级统计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切实把政治上过硬、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业务的同志选进领导班子。在选拔、任免和调配政府统计机构领导干部时,应根据中组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系统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统计人员力量,确保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各县(市)区要重视建立健全服务业、能源和社会科技统计工作体系,特别是目前仍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县(市)区要加快进度,尽快设置相应机构或配置专业人员。要重视统计人才的培养,加强统计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在职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等多种途径,不断提高我市统计队伍整体素质。

  二、不断深化统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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