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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哈发[2004]4号文件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哈发[2004]4号文件的通知
(哈办发〔2010〕24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鉴于《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哈发〔2004〕4号)中大部分条款已不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且部分条款与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已被取代,市委、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予以废止。相关工作参照《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哈发〔2006〕14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发〔2010〕8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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