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集体建设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0]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农村集体建设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农村集体建设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住房的管理,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城乡统筹建设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郊区范围内,近期未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和开发建设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实施农村集体建设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建设住房(以下简称集体建房),是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集中建设农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 集体建房应当坚持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科学规划、依法实施、政府监督的原则。
禁止以集体建房的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体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集体建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体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集体建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下一年度集体建房项目计划,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十一月末前报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