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鼓励采用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等地下空间设施;既有城市道路改造时,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等地下空间设施。
新建城市主干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
已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的区域,不再规划建设同类地下管线。
第八条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需求,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本区域发展需求,制定本区域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行业和区域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计划,应当于每年12 月20 日前报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行业和区域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安排确定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安排确定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兼顾区域发展需要和行业发展需求;
(二)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三)与民生需求相结合,与交通疏导相适应;
(四)同一区域,不同地下管线,同步施工,避免反复挖掘。
第十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确定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时,应当征求市城乡规划、公安交通、水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列入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地下管线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