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工地出入口进行硬铺装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未将车辆车厢外侧和轮胎清理、清洗干净的,责令限期改正,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
(五)未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或者未将运输合同报区市容环卫部门和市城管执法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建筑垃圾,超高、超量装载,或者让超高、超载、密闭不严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滞留装载机械。
第二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申办建筑垃圾准运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每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建筑垃圾进行转包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到市市容环卫部门领取建筑垃圾运输卡,并随车携带备查的,每车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未安装密闭装置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或者运输车辆封闭不严的,每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
(五)承运未经核准排放建筑垃圾的,每车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过程中沿途撒落建筑垃圾的,每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
(七)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卡》的,处以200元罚款。
(八)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每车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滞留运输工具。
(九)运输车辆轮胎未清洗干净,污染道路的,每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