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超载、密闭不严的运输车辆不得驶出工地。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出入口进行硬铺装,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施工单位应当将运输车辆车厢外侧和轮胎清理、清洗干净。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情况,实行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属于建筑施工的,纳入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管理;属于拆除施工的,纳入房屋拆除信用评价进行管理。
市市容环卫部门和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提供给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机构或者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哈尔滨市自卸汽车密闭厢盖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密闭装置,经具有资质的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经核准的车辆在市市容环卫部门信息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布,方便社会使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运输建筑垃圾前,持《建筑垃圾准运证》到市市容环卫部门领取《运输卡》,并随车携带备查。
《运输卡》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办理。
《运输卡》应当载明运输工地、运输路线、排放时间、消纳场地等内容。
第十八条 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运经核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二)按照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运输,封闭严密,不沿途撒落。
(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卡》,并放置在车辆风挡玻璃内侧,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按照公安交通部门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五)在指定的消纳场倾卸,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并取得回执备查。
第十九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