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
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林铎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消纳,是指按照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相关要求接收、容纳建筑垃圾的过程。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价格、交通运输、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