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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0]第4号)


  《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占亭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用水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分质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以及生产、销售、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饮用水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方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开展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市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饮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依照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产、销售、使用的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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