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节能服务公司纳入河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促进节能服务业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纳入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享受省电力需求侧专项资金补贴的,不再给予财政奖励。
(二)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各级政府机构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对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六、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对拓宽节能领域、实现节能目标、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意义,把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务求取得实效。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表率作用。
(二)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通过节能宣传周、专业论坛、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平台和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知识培训,提高节能服务人员素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