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各级机关、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要加快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三)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抓好节能降耗,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大力发展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加强人才培养,优化市场环境,拓展信息服务,大力培育和发展节能服务公司。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扶持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鼓励有条件的大型用能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三、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一)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指导和管理。对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分级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符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支持条件,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含)的节能服务公司,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直接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除扩权县(市)以外的财政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与财政局沟通一致后,报请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县(市)财政局直接上报省财政厅;其余县(市)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初审后,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与省财政厅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评审备案后,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每年1月15日前,节能服务公司将上年度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年度能力建设情况等,总结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在对外公布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上予以除名。
(二)严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节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