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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0]第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袁占亭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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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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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立法依据将《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更换为《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二、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概算。
  三、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范围进行调整,并界定重大建设工程范围。
  四、增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行为规范。
  五、增加地震安评报告的审定效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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