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节约用电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明电〔2010〕1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工作目标,同时保障全社会正常合理用电,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进一步开展节约用电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节电意识,杜绝浪费用电。积极倡导“节电光荣”,在全社会树立“节约用电,从我做起”的良好风尚。
二、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以身作则,带头节电。办公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倡导绿色照明,做到人走灯熄;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时,尽量减少待机消耗,做到人走机停;尽量不开或少开空调,严格控制空调温度,夏天不得低于26℃,冬天不得高于18℃。
三、各企事业单位大楼及公共场所要严格控制景观装饰、照明用电。非重要节日一律停用景观、亮化等设备,节日期间缩短开灯时间,加快推广使用节能灯;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闭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照明,严控照明时间,在深夜试行间隔开灯或降低光源功率,减少用电量。
四、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应督促各工业企业积极执行节能调控预案,减少非生产性用电;采用电能管理及节电技术,加快技术改造,降低单产能耗。
五、提倡各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尽量使用节能灯,按规定控制空调温度;运用节能新技术,科学合理用电。
六、全市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节能节电的教育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画册以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大力加强节能节电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节能节电的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电的良好氛围。
七、各级各部门要从稳增长、抓转型、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考核,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公共场所,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节约用电情况的检查,确保各项节电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