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泰政办发〔201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9〕6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提高行政效率为重点,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时限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行政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突出重点,认真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
(一)编制并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根据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编制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收费标准及其依据等内容,经审查后向社会公布。市工商部门要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依据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对于向相对人收取费用的行政审批事项,其收费依据、标准和程序应予公开。
(二)全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市行政服务中心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逐项梳理行政审批流程,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发证、变更、延续以及特别规定程序实行流程再造,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要加强对与行政审批关联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将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
(三)大幅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高效、便民的要求,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尽力缩短审批时间。深入推进并联审批,拓展审批范围,完善审批机制。每个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超过两级审查,并按照审批时间最短、效率最高的要求,行政审批时限在各自现有承诺的基础上至少缩减30%。积极推进年检(审)事项集中统一办理,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延时办理、预约办理和上门办理等服务方式。抓好镇村两级便民服务机构建设,着力打造基层“一站式”便民服务综合平台。拓宽行政审批申请渠道,完善配套体系,积极为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行政审批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