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安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三)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收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的日期;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六)申请的日期。
  复查、复核申请书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形式提出。有条件的复查复核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
  申请人在提交复查、复核申请书时,同时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复查意见书原件、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其他需由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复查、复核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复查复核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复查、复核申请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应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
  (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被申请人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三)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各级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复查、复核的机关提出。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三条 复查复核机关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在3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和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副本;
  (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复查、复核的机关提出;
  (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通知有关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四)复查、复核申请书缺少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内容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复查、复核期限。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