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潍政发[2010]34号文件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贯彻实施潍政发〔2010〕34号文件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Ο一Ο年九月十三日
贯彻实施潍政发〔2010〕34号文件
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切实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潍政发〔2010〕34号)精神,现就贯彻实施有关工作任务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工作任务目标(列在分工项目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
1.关于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及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2.关于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局、市煤炭冶金行办、市监察局)
3.关于执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井工开采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煤炭冶金行办、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局、市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