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拟订全市防沙治沙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沙尘灾害应急处置。
(六)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市的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运输、携带、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申报工作。
(七)负责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有林场、苗圃设立、变更的审核、申报;负责市级以上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审批;组织、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质量监督管理及林木良种审定;负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林业方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和监督退耕还林工作。
(九)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指导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管理市级林业资金并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市级国有林业资产;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全市林业统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系统科技、教育培训和外事工作;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和引用外资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4个职能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