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9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8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0〕1号),设立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水生态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六)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渔业防灾减灾和渔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八)加强水利移民和村镇供水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和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全市水利和渔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措施;拟订全市水利和渔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利和渔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市级水利和渔业资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
(二)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