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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枣政发[2010]4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
意见书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落实国家住宅与房地产业政策,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的指导、实施,并具体负责提出各区(包括枣庄高新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建设条件意见。

  滕州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意见书制度的实施。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或划拨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的意见书。意见书内容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是土地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经政府批准后对社会公布。

  三、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本概况:包括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开发期限和建设进度要求;

  (二)规划设计要求。项目规划设计要求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三)建设条件:

  1.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建设要求,包括对供水、排水、供电、燃气、暖气设施以及教育文体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环卫设施及环保设施、人防设施、邮政设施等建设标准、建设期限、产权界定、移交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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