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业银行均可设立监管账户,但每个独立项目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第八条 建立监管账户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拟预售项目工程清单等相关审批手续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为其开具《建立监管账户通知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建立监管账户通知书》以及开立监管账户需要的其他资料,到开户银行建立监管账户;
(四)开户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建立监管账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额存入监管账户,不得自行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更不得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向购房人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
第十条 开户银行应按《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要求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未开立监管账户的银行,不得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
购房人采取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将购房贷款发放到相应的监管账户上。银行为预售人提供项目、房屋、土地等抵押贷款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给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按照以下程序使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等资料,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
(三)开户银行凭《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在监管账户中累计到账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总额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其超出部分用于归还贷款或调作他用。
第十三条 监管机构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可随时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监管账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