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10]4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滕州市)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房价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监管部门),市城建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不包括滕州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滕州市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缴纳法定税费等工程建设费用。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按项目分期规模或项目全部,在银行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采取封闭式管理模式。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预售资金开户银行和监管机构签订《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