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建议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30.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在抓好2个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的基础上,各区(市)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建立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区(市)应急平台建设,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要建立市、区(市)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
31.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做到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凡是没有达到基本安全要求和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进,使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
32.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依法加强工矿商贸作业场所 (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治理。采取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格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33.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大力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光盘、教育读本等,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
34.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建设。坚持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区(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企业”、“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安全示范社区”和“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通过创建先进单位,示范带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同时,认真总结基层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生产的做法,推广典型经验,把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建立起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35.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区(市)长对本区(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并严格落实下矿井、进车间检查制度,相关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科级领导干部每月不少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