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联合社改革。加强联合社机关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明确联合社工作职能,将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各项任务赋予联合社。市、区(市)联合社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以及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市、区(市)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区(市)联合社机关,由区(市)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四)推进联合发展。加快市、区(市)供销合作社的纵向联合和横向合作,构建全市和区域性经营服务网络。吸纳和联合各类经营服务主体,构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和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
四、加强领导,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协调配合,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加大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市财政要进一步增加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资金规模,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各区(市)政府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逐步加大扶持力度。在市和各区(市)政府用于发展服务业的专项资金中,要安排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中央、省财政设立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委会同市供销合作社研究确定有关扶持项目,共同开拓农村市场。支持市供销合作社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创新。
(二)支持供销合作社强化为农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综合服务功能,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领办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当地农民培训总体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国家、省和市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等有关涉农科技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申报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将供销合作社系统信息化网络建设项目,列入各级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依法承接政府委托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