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严格执行落后技术产品强制淘汰制度。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25. 严格执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政府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重大安全隐患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并在相应的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告。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各市(州、地)、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也要对本辖区内有典型代表性的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26. 严格执行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制度。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精神,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打击企业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支持的工作体制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从严查处、从重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7.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目标考核及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黔府办发〔2010〕63号)的规定,结合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目标责任书,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目标进行绩效考核,并更加注重考核结果的应用。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市(州、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任人,以及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黔府办发〔2010〕5号)的规定,进行问责谈话。
28. 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挂牌督办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事故企业责任人和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大对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不力的责任追究;对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一岗双责”,追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地(厅)级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实行层层挂牌督办,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事故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