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9. 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领域)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20. 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21. 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权重,重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22. 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提供给银行作为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23. 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划。要牢牢把握中央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大量投资向西部倾斜的机遇,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上台阶。要编制好《贵州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确保有项目支撑,通过规划编制争取更多的安全生产资金和项目支持,为“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打好基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快产业重组步伐,推动企业组建大集团、大公司,提高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