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企业要严格遵守《贵州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1号),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安全装备、安全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标准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逐级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各工种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涵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责任体系,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5.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规范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施工。
6.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一同下井、升井。现场带班领导要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来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严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 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企业要严格检查处置各系统、各部位、各作业地点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8. 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严格执行《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府办发〔2010〕62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逐一落实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企业要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并及时将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消除隐患的治理方案报告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企业要按要求报告治理进展、治理结果等情况,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9.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安全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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