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使用。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根据上年筹集的资金总量,综合考虑小型水库(含新建)原迁移民人数、小型水库库容和座数等因素确定,统筹分配到县(市、区),资金直补到村,落实到具体项目。在资金安排中,对欠发达县(市、区)实行适当倾斜。省级提留少量预备费。
(三)资金管理。小型水库移民解困专项资金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具体按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办制定的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事关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地要建立健全移民管理机构,已有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的,要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人员;尚无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相关部门履行移民管理工作。各地要及时落实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二)周密部署实施。各地要按照统一规范、稳步推进的要求,认真制订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周密组织实施,确保解困项目的落实。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政府研究制订,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规划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由县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计划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依据实施规划和省下达的年度资金预算额度制订,经县(市、区)政府或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严把开工建设关、工程进度关、项目质量关、资金拨付关和项目验收关。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专项资金征收、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按规定拨付、使用,严禁截留、挪用。解困专项资金中可提取适量的项目管理经费。
(四)确保社会稳定。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把握政策界限,统一宣传口径,严肃工作纪律,为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营造良好的环境。要及时了解掌握小型水库移民和移民村群众及连带影响人口的思想动态,及时做好移民思想工作,主动化解矛盾和纠纷。要加强信访工作,畅通移民利益诉求渠道,建立和落实应急预案,确保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