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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0〕4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紧紧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目标,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努力促进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生态改善、社会稳定,确保广大水库移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小型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解决移民人数较多、库容接近中型水库的小型水库移民村困难,优先解决移民群众当前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2.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开发、科技推广和移民技能培训等方面的问题,认真制定规划,合理安排项目,保证实施效益。
  3.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对解困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移民解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4.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管理。
  二、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范围、期限和方式
  (一)范围。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不含)小型水库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村。
  (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三)方式。不采取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和资金直补的办法,统一实行项目解困方式。
  三、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7〕3366号文件精神,从我省省级电网扣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销售电量中征收每千瓦时0.5厘钱,用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具体由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办共同委托省电力公司,从2007年12月1日起在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征收资金按季上缴省财政,年终清算。资金征收期限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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