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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集聚区发展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加强产业集聚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批后监管工作,加大对转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建立健全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并与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相挂钩。进一步加强沿海滩涂、低丘缓坡等耕地后备资源的有序开发、保护和利用,加大农村废弃建设用地的复垦整理力度,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严格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任务,强化土地资源的保护利用。
  科学利用海域和海岛资源。严格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对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明确海域使用范围和用海方式,强化集聚区建设涉及的用海、海岛利用与相关规划、法规的一致性。涉及海洋资源利用,特别是围填海项目,要符合国家实施的计划指标管理制度要求,突出重点和计划性;涉及海岛使用的,要符合《海岛保护法》的要求,依法审批。在用海、用岛等相关指标的配置上,适当向产业集聚区倾斜。
  (二)优化配置环境容量资源。合理配置环境容量资源。根据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功能区划、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和产业特点,优化配置产业集聚区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严格实施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对区域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统计和考核。
  实施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跨区域调配。各产业集聚区所在市要加大对产业集聚区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在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基础上,预留部分指标,按照排污权交易调配政策专项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对产业集聚区内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在省级储备中给予支持。各产业集聚区也可按排污权交易有关政策实施污染物排放指标调配。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对重污染企业进行大规模集中整治。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运用经济杠杆提高排污成本,倒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主动削减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通过“腾笼换鸟”,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让出必要的发展空间。鼓励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低排放、轻污染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向产业集聚区集聚。
  (三)加大财税支持保障力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十二五”时期,对产业集聚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新投资企业(包括省外引进的和省内企业在集聚区内的新办企业),经省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其项目投产后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按当年增收上交省部分予以奖励性补助;对集聚区外企业迁入区内进行技术改造并符合空间布局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经审核认定,在项目投产后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按扣除原有基数和一定增幅后的上交省部分予以奖励性补助;对项目规模特别大、带动效应特别强的企业,对补助年限及基期起始等可视情况另行研究给予照顾。各产业集聚区所在市、县(市、区)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支持集聚区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对跨行政区域设立的产业集聚区,实行单独管理,建立“共同投入、统一管理、比例分享、分别入库”的财税管理体制,以充分调动市、县(市、区)的积极性。省安排的产业集聚区专项资金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用足用好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抓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产业集聚区内企业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套科研经费等可列入成本,科研创新经费、设备折旧和职工培训费用可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区内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区内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推荐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区内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经认定属于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1-3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照顾。
  (四)多渠道强化资金保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信贷政策与财税政策、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协同作用,充分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间接融资中的主渠道功能,积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集聚区建设的支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充分利用银团贷款等方式,提高产业集聚区建设资金供给的稳定性。将金融机构对产业集聚区的金融支持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年度评价依据。
  推进多渠道融资。积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多渠道筹措产业集聚区建设资金。支持产业集聚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融资;支持开发建设主体通过资本市场募集建设资金,择优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开发主体买壳上市;对于建设周期长、开发前景好的项目,争取发行中长期基础设施债券;对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引入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参与区内重点项目的投资;引导省内有关产业基金、创投基金支持区内有关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建设。支持产业集聚区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放宽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积极探索和运用建设-移交(BT)、建设-经营-移交(BOT)、转让-经营-移交(TOT)等投融资模式,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区内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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