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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集聚区发展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规划建设产业集聚区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统筹联动,合力发展。省级统筹谋划、各市分期组织实施,协同共建产业集聚区。强化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建设与各类相关规划的统筹协调,确保产业集聚区建设有支撑、有保障;强化相邻产业集聚区以及各产业集聚区内部的产业融合、开发联合、机制整合,形成合力,加快发展;强化产业集聚区与现有城市或开发区的衔接联系,推动城市或开发区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向产业集聚区延伸,推进各类设施共建共享,实现协调、合力发展。
  2.优化布局,有序发展。按照合理确定数量、充分体现集聚、适当兼顾地区平衡和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选择交通条件优越、产业导向明确、空间条件充裕、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区域,规划建设产业集聚区,为发展大产业、承接大项目、培育大企业构筑战略性大平台。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区规划层次和规模,科学划分产业功能区、城市配套区、生态功能区、预留发展区等区块,提出各功能区块的发展导向和建设要求,扎实有序推进。
  3.创新引领,特色发展。始终突出省级乃至国家级经济增长点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发展导向,加强产业发展、开发方式、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创新,促进产业集聚区高水平建设。立足现实基础和发展潜力,结合区域优势,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区域特点、彰显区域特色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方向。
  4.注重生态,持续发展。按照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充分考虑产业集聚区资源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发展规模,严格产业准入门槛,在开发建设中严格保护水土和生态资源,避让重要生态保护区及生态敏感区。积极探索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模式,创新生态补偿机制,注重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促进产业集聚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三)目标定位。
  1.总体定位。按照打造全省发展方式转变引领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制高点的要求,至规划期末,力争将产业集聚区建设成为我省乃至长三角地区的新型工业化示范区、新型城市化示范区和体制机制创新示范区。
  新型工业化示范区。依托产业基础、发展空间、配套服务、港口岸线等优势,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海洋经济和高效生态农业,加快推动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积极探索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产业,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
  新型城市化示范区。强化先导作用,疏解中心城市过度集中的人口和产业,实现城市空间和功能的优化配置。强化支点功能,通过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基础设施的联建共享,推动都市圈和城市群建设。强化溢出效应,实现与周边地区良性互动,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带动全省新型城市化进程。
  体制机制创新示范区。在体制改革、科技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力争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率先取得突破,建设体制改革试验先行区;有效集聚科技、人才等创新资源,全面营造创新氛围,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
  2.主要目标。至“十二五”期末,全省产业集聚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初步建成一批产业竞争能力强、要素利用效率高、创新能力提升快、生态环境建设美的产业集聚区。
  --产业竞争能力强。“优、新、高、特”的产业导向凸显,集聚一批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主导产业培育初见成效,产业布局持续优化,产业竞争力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高效生态农业总产值比重、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服务业比重、主导特色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等指标全省领先。
  --要素利用效率高。土地、环境等要素资源配置优化,产业高效发展、集约发展能力全省领先,劳动生产率、企业资金利税率、单位面积土地产出效益(单位面积土地产出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率)等各项指标处于全省领先地位,产业集聚区从业人员占各市从业人员的比重明显提高。
  --创新能力提升快。创新资源集聚和创新平台建设快,发展水平较高,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相当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科技活动人员占从业人员比重、每万人从业人员发明专利数、新产品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和品牌建设等处于全省先进水平。
  --生态环境建设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共进能力较强,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单位主营业务收入能耗水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清洁生产企业个数占比等各项指标处于全省领先地位。
  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一批集产业、科技、人才于一体的产业集聚区,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集聚效应更为突出,三次产业发展更为融合,区域功能建设更为完善,资源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人与自然更趋和谐,成为全省重要经济增长点和竞争制高点。
  三、空间布局与功能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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