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安置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阿府函〔2010〕16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林木补偿费的通知》(川价非〔1993〕4号)等文件规定,为切实规范我州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的征收管理、解缴比例和使用方式,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事业持续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缴方式
凡依法征占用或临时征占用国有林地林木的,各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州属森工企业应按规定统一收取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占用集体和个人林地林木的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业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补偿、补助。
申报征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应预交有关费用。如申报未批准,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申请用地单位预交费用退还手续。
收取的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使用。即: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国有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0%缴入州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70%缴入县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州属重点森工企业收取的国有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0%由企业留成,80%缴入州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州、县分成部分由州、县分别统筹安排使用。
二、资金管理使用
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州、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森林资源调查、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林木保护、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资源管理和林政执法人员培训、森工企业职工转产安置或买断工龄、棚户区改造、森林防火、林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编制林业发展规划等,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同时,依法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林地补偿、林木及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偿支出(含森工企业留成的20%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由各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林业部门审批,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林业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