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全面落实扶贫政策。重点做好家庭主要劳动力遇难和伤残家庭、新老“三孤”、极重和重灾县低保户、因灾失地失业农民、因灾致贫家庭学生、偿还农房重建贷款困难农户、需继续进行医疗康复和医疗救助的人员、需康复的残疾人等8类特殊困难群体帮扶工作。
深入推进灾区农村养老保险,努力提高覆盖面和惠及率。对确需后续康复治疗的重残人员,提供必要的康复治疗条件和费用;对两年恢复重建期满后仍有特殊困难并符合条件的重灾家庭,分别按照城乡低保政策规定纳入低保,并按当地分类救助实施办法提高补助水平;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把扶贫开发重点放在提高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上,通过各种有效培训,培养“明白人”、“经纪人”,努力提升贫困人口社会就业、外出务工、科技致富、防病治病、发展创新、当家理财、自我组织和自立自强的能力,切实提高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综合素质,逐步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开展贫困村产业扶贫试点,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向贫困村倾斜。坚持新村建设与连片扶贫开发、土地整理、移民搬迁、城镇及开发区建设、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交通和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相结合,以贫困村为平台和载体,整合资源,加大投入,统筹推进,实现贫困村向新农村、小康村的转变,贫困户向宽裕户、小康户的转变。
原有免除灾区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证书行政事业性收费时间,延续到2015年6月30日。贫困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群众投劳折资,必须通过“一事一议”程序,做到群众自愿、记录齐全、过程公开,避免出现贫困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由村民集资的现象。
(二十二)努力增加扶贫投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新村、产业、劳务、移民和社会投入的扶贫资金进行适度整合,集中投向贫困村。财政扶贫资金增量向贫困村倾斜。涉农项目资金尽量向贫困村倾斜,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优先向失地农民较多的贫困村倾斜。
提高培训补助标准。将财政扶贫资金给予劳务输出培训的补助提高到人均1200元,主要用于贫困农牧民参加培训期间的培训费和食宿费等。引导对口支援省(市)在帮助灾区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时,重点向贫困村倾斜,扩大贫困村劳务输出规模。
六、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广泛深入开展感恩教育
坚持积极健康向上的正确导向,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任务,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广泛深入开展感恩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