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档案资料。按照分类建档、集中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建立灾后恢复重建资产移交档案。档案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接收的工程财务决算资料档案;资产配置(房屋建筑物、土地、汽车、专用机器设备等)档案;资产处置档案;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证件统一管理档案;其他重要资料。
(六)严格资产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监督企业灾后恢复重建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接收项目资产的企业,应健全项目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经营项目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对项目资产移交划转工作的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移交划转资产发挥长久效益。
二、严格灾后恢复重建设施设备管理
(七)强化教育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进社区、进村社、进学校宣讲等形式,广泛开展爱护、保护灾后恢复重建设施设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文明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乡(镇)、村(组)应当制定乡(村)规民约,引导和督促广大群众倍加珍惜恢复重建成果,正确使用、有效维护各类设施,把灾后恢复重建设施设备保护好、管理好、使用好。
(八)明确管理责任。各县人民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要逐一落实管理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管理维护措施落实到位。国省干线公路由州公路管理部门按交通行业管理规定进行管护,县乡村道路由各县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管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在保修期内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和义务。承担具体管护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落实专人负责日常监管和维护,做到运行过程有人监管、管理责任有人承担;对损坏的恢复重建设施要及时修缮、更换,确保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