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灾后恢复重建成果推进灾区加快发展的意见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灾后恢复重建成果推进灾区加快发展的意见
(阿府发〔2010〕1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灾后恢复重建两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深切关怀下,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全省人民特别是对口支援省市的巨大帮助下,州委、州政府团结带领各族干部群众,千方百计恢复生产,全力以赴加快重建。当前,全州灾后恢复重建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正逐步转向以提升灾区发展能力为重点的新阶段。为切实巩固灾后恢复重建成果,进一步“发展产业、扩大就业、扶贫帮困”,推进灾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

  (一)按标准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省市援助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0〕2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及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79号),切实做好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标准: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投入使用;竣工财务决算已经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批复;工程质量合格并履行备案手续,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并验收合格。

  (二)及时组织决算审计或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决算(结算)书和相关资料,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说明书),报审计或财政部门。经审计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产移交划转、产权登记和入账管理的依据。

  (三)规范移交划转手续。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现场移交前向资产接收单位完整移交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项目建设和会计核算等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完整齐备,符合国家关于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档案资料经双方确认后,进行工程项目现场移交。交接双方应联合对工程实物、配套设备、设施及设备附件等进行查验、清点,并签署竣工项目资产移交书。

  (四)做好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具体负责实施、建设的部门或单位名称;移交时间;使用单位的名称、性质、住所、主管部门、成立时间和负责人;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和金额;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接收项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