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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2010)

  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2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元)
  2.违法程度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千元的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千元的罚款。
  4.违法程度非常严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的罚款。

  九.
 
 违法行为:越权定价的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价格法》第4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它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
  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2.违法程度一般
  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3.违法程度严重
  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违法程度非常严重
  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
 
 违法行为:国家机关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19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财政、物价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吊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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