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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2010)

  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2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千元罚款。违法当事人为个人且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千元罚款)
  2.违法程度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违法当事人为个人且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也可以同时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的罚款,也可以同时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违法当事人为个人且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罚款。
  4.违法程度非常严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也可以同时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万元的罚款,也可以同时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违法当事人为个人且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罚款。

  四.
 
 违法行为: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价格法》第40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 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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