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
(沈价发[2010]65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
按照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现行法律规范要求,市物价局对原《沈阳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沈价发[2007]77号)进行了修订。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发布施行。原《沈阳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沈价发[2007]77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沈阳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一.
违法行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价格法》第
39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7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它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27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四)其它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当事人有《
行政处罚法》第
2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千元罚款。违法当事人为个人且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