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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分发试卷时,考点考试考务机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试卷的点验、分发,并与监考员履行分发登记手续。
  考点考试考务机构机要员应当对试卷分发过程实行现场监督,并再次对试卷袋密封情况进行查验。
  第二十四条 试卷在正式拆封启用并向考生分发前,监考员应当向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发现试卷袋破损或者已被拆封的,应当立即报告。
  在每场考试进行期间,监考员及其他接触到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试卷的内容;缺考的试卷,监考员不得拿出考场或自行做题。
  第二十五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当回收试卷和答题卡,经清点无误后,将试卷、答题卡分别装袋,送考场试卷保管室,由考点考试考务机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监考员共同对试卷、答题卡进行清点,核实无误后封袋、签字,并按规定送回试卷保密室保管。
  考点考试考务机构机要员应当对答题卡的清点、封袋和移交过程实行现场监督。
  答题卡保管期间,值班人员应当在每天18时向上一级考试考务机构报告答题卡保管情况。
  第二十六条 考点考试考务机构应当在当年考试结束后2日内,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等方式将本考点的答题卡送交考区考试考务机构。
  省考区考试考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答题卡2日内,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等方式将本考区的答题卡送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留存和公开考试试卷。
  试卷应当在考区考试考务机构派出的监督员和考点考试考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在考试结束后24小时内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全部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备用试卷应当全部回收到考区,由考区考试考务机构审核、清点后,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统一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第二十八条 全部考试结束后2日内,考试考务机构应当向上一级考试考务机构书面报告考试实施情况。

第五章 保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兽医(畜牧兽医)部门及其考试考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工作,由所在单位视其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试卷、答题卡运送、接收、保管、使用、回收和销毁等环节的工作不按规定要求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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