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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全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制度;
  (二)指导各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机构的工作;
  (三)监督、检查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四)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日常事务。
  第六条 兽医部门负责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制度、措施;
  (二)制定本级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审查和确定试卷保管场所及考试涉密工作人员;
  (四)做好试卷接收、运送、保管、分发、启用等各环节的保密工作;
  (五)对参与考务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和管理;
  (六)向上一级兽医(畜牧兽医)部门报告考试保密工作情况。
  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并进行检查验收;
  (二)指导考试承办单位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做好保密工作;
  (三)对试卷交接、运送、保管、启用等各环节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考试失、泄密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七条 兽医(畜牧兽医)部门及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以下简称考试考务机构)的人员以及其它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不得参与当年的考试保密管理及试卷保管、接收、运送、监考等工作。
  兽医(畜牧兽医)部门及其考试考务机构的人员以及其它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考试工作。
  第八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卷在考试前发生泄密、丢失、毁损或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后发生答题卡毁损、丢失等重大事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畜牧兽医)部门、公安和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按考试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上报。
  发现试卷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以及答题卡被改动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兽医(畜牧兽医)部门,并逐级上报。

第二章 试卷运送

  第九条 兽医(畜牧兽医)部门及其考试考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运送、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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