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废旧农膜回收深加工企业的立项评估论证报告、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等及县(市、区)农牧、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四)废旧农膜回收初级加工企业和深加工企业证明其直接或通过收购网点回收废旧农膜数量的票据、成品入库单及县(市、区)农牧、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和技术推广资金由省农牧厅每年根据全省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年度补助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商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农牧厅共同管理,监督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区域内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的调查摸底,牵头组织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做好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强对企业的考核验收。
第十三条 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实行以奖代补前,要将企业的废旧农膜回收加工数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省级申报。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滞留、挪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及地方政府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出台本地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措施,加快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进程,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农牧厅共同负责解释。